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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78]2号颁布时间:1978-01-10

     1978年1月10日 财税字[1978]2号   根据国务院1977年11月13日批准的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今后车船使用 牌照税是否继续征收,由省、市、自治区确定。最近,有的地区决定从1978年起 停止征收职工和社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但对外籍人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如何办理, 要求给予明确。经与外交部研究决定:   1、凡是对我国职工、社员停征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对 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自 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也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对使、领馆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 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不论在停征地区或征 税地区,都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   3、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 辆使用牌照税。   以上,请转知所属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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