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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赣监字[1995]104号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财驻赣监字[1995]104号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关于增值税退税适用范围   一、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必须是国税发(93)059号文 第6条1-6款规定的,93年已享受免征税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凡93年未按上述 规定享受免税的报刊,不得列入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   二、下列出版物的出版环节的增值税。   1、全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 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其先征后退范围一个单位仅 限一报一刊以内。   2、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青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包括:教材、教 辅读物、教学挂图)。   3、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三、全省县级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图书出版物的增值税,“八五” 期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税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第二条 关于增值税的退税程序   一、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全省各级财监办按照财政部(94) 财预字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退税有关材料,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中企业应向当地财监办(南昌 市企业直接向省局报送)提交以下材料:   1、退税申请书   2、退税依据   3、已纳税款缴款书原件或复印件   4、有关帐册材料   5、当地国税部门开具的93年免税和当年税款征缴证明   6、当地金库证明   三、各地市监察专员办事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有关规定查帐初审,签署 意见后报省财监办审批。   第三条 关于审批退库时间   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原则上按季退库,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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