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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4]28号颁布时间:1994-02-15

     1994年2月15日 国税发[1994]28号 近接一些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请示,新税制实行后,原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 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问题,现答复如下: 税制改革后,财政部[1978]财税字第2号《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 牌照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1980]财税外字第2号《关于驻华使、领馆 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和外交部、财政 部外发[1986150号《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 等规定中关于对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人员免征一切地方性直接捐税和对使、领馆公 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应继续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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