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油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4]49号颁布时间:2004-02-10

     2004年2月10日 赣国税函[2004]49号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收购毛茶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吉市国税发[2003] 13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鉴于毛茶油系茶油籽经简单加工后的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 自产的毛茶油,可按照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