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3]93号颁布时间:2003-03-11
2003年3月11日 赣国税函[2003]9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2]96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对纳
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范围划分问题,理解上出现分歧,要求省局明确。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中“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为“纳税人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财税[2002]29号文件中所称
“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纳税人销售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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