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补充通知

赣国税发[1997]486号颁布时间:1997-12-01

     1997年12月1日 赣国税发[1997]48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我局曾以赣国税发[1995]400号文件转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内容,现结合省科 委、省国税局赣科发[1997]4号文件精神,将我省“两个密集型企业”申请减 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程序明确如下:   1、“两个密集型企业”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需由企业将有关 申请文件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企业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的“有关申请文件”包括:   (1)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3)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申请前一年度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包 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表、财务状况表及其附表。   (4)由省科委颁发的“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证书。   3、对省科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认定的企业,省国家税务局将依照程序取消其享 受的税收优惠,待企业符合条件后,重新办理申请。   特此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