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科发[1997]4号颁布时间:1997-08-18
1997年8月18日 赣科发[1997]4号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以下
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优化我省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促进高新技术产
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
外商投资企业系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
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
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
生产和经营业务。
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
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
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具
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以上。
5、用于科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
2%以上。
6、两个密集型企业的总收入中,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
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两个密集型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
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7、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两个密集型企业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
的利税率应高于15%,人均劳动生产率应为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8、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
“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9、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纳税态度和信誉。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我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重点范围如
下:
1、微电子科学、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4、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5、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8、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
9、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
10、其它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五条 凡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
填写《江西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表》。由地市科委按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
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单位进行考核。经省科委审定批准。两个密集型企业可凭省科委
出具的认定证书,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
策。
第六条 省科委每两年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已认定的两个密集型企业
进行复核。总体指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撤销其认定资格,取消有关优惠待遇,待
企业符合条件后,重新办理申请。
七、省科委是在江西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八、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九、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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