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7]16号颁布时间:1997-04-18
1997年4月18日 赣府厅发[1997]16号
(通知略)
附件:省国税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关问题意见
1997年3月10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我省国税系统于1995年开展了税收征管改革工作。
两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国税
机关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征管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
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新税制,
全面推行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统
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完成“两税”收入任
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一)改进申报方式,完善申报制度。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所有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
申报纳税,并对纳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改变单一的直接申报方式,在一些行业试行邮寄申报、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必
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纳税。
要提倡鼓励纳税人使用信用卡、IC卡申报缴纳税款和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
对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请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给予大力支持。
(二)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体系,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建立科学的稽查
对象选案制度,增强稽查的有效性。
要加大对偷、骗税的惩罚力度。一经查出偷、骗税的单位和个人,要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还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对偷、骗
税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纳税单位偷、骗税的,
视情节还应追究其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
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
出境,公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积极配合。
(三)优化服务结构,倡导文明办税。
各级国税机关要抓好自身的精神文明建设,优化税收服务,推行承诺制,实行办
税程序公开,税收法规公开,处罚结果公开,工作纪律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引导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一方面要予以热情的扶持,让其沿着正确的轨
道发展,以优良的代理服务吸引纳税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办理纳税事宜;另
一方面,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务代理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违规代理行为。
(四)加强部门配合,优化治税环境。
在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并使之经常
化、制度化、规范化。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邮电、银行、公安、司法
等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配合做好税收工作。要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和情报互
通制度,要定期开展打击偷、骗、抗税活动,特别是对殴打税务人员等暴力案件要从
严、从快处理;各新闻单位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形成
主动纳税新风尚。此外,要进一步巩固国税机关与各基层政权组织的关系,建立和完
善工作联系制度,以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国税部门工作汇报,
及时研究和解决税收征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支持国税机关依法行政,不干
预国税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的检查活动。要加强“两税”征收管理,依法征收,不
得包税。各级财政要按财政体制规定,对税收征管改革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国税机
关要加强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和检查,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把深化税收征管
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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