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补充通知
赣国税发[1998]524号颁布时间:1998-09-29
1998年9月29日 赣国税发[1998]52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
税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
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税字[1997]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曾下发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
理操作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7]348号),现根据一年来各地的贯彻
执行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批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问题
凡新批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前,应书面自愿选择出
口货物退(免)税方式,并报经所在地地(市)国税机关审签意见。退税机关办证时
据此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方式。
二、“免、抵、退”税审核问题
为加强地(市)税务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管理和监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在原有审批程序中增加地(市)税务机关审
核环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由企业报地市涉外科审核后呈省局涉
外处审核。需要退税的,由涉外处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复核,并呈局领导批准后办
理退库(南昌、赣州地区由其涉外处审核后交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复核退税)。
三、“免、抵、退”税政策执行问题
1、赣国税发[1997]348号文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的实现
时间,根据一些地方反映,由于单证书集等问题,出口企业对出口销售收入未能按财
务制度的要求入帐,而是待所有单证到齐后才入销售帐。现重申:不论任何情况,一
律严格按赣国税发[1997]348号文规定执行。如发现企业货物出口后有意少
作或不做出口销售收入的,按骗税论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432号文件精神,生产企业出口货
物“免、抵、退”税的计算必须严格按照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计算公式操
作,对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按规定计算并作
为企业应交税金进行处理,不得挂帐结转,更不得按零计算。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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