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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校办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533号颁布时间:1998-10-05

     1998年10月5日 赣国税发[1998]53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高校,各地、市教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8]3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校办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 策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享受增值税的优惠规定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享受国家有关增 值税先征后返还的企业,由省教委和省国税局联合下达“生产货物有用于教学、科研 产品方面的校办企业名单”,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名单”审批减免增值税,未列入 名单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   2、小学(含盲、聋、哑特殊学校)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 的货物外),如发生亏损,年底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 缴纳的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地、市掌握。   3、校办企业对外购货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校办企业先征 后返还增值税政策。   4、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外购原材料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政策。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收管理,严格 做到先征后退,不得搞“不征不退”和“征了不退”。   三、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认定和年检工作   1、各地要加强对新办企业的资格审查,并在每年二月和八月集中两次上报办理 认定。   2、规范校办企业年检手续,提高年检效率。从98年起“两税”涉及国税的年 检,由国税、教育部门两家进行。每年年度终后四个月内各地市应将年检资料统一审 核上报(见附表),逾期上报的年检资料一律不进行年检。对年检合格的校办企业统 一由省国税局、省教委联合下达名单,对未下达名单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 增值税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各地应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不得认定为校办 企业。   五、本通知自1998年元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附件1:校办企业减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略); 附件2:生产的货物有用于教学科研方面的校办企业名单  省直单位:   1、南昌大学教授电气制造厂   2、江西江中包装印刷厂   3、江西省委党校印刷厂   4、华东地质学院印刷厂 南昌市:   5、南昌市洪燕服装厂   6、南昌教育印刷厂   7、南昌市洪实仪器厂 九江市:   8、九江市教育服装总厂 新余市:   9、新余市魁星制衣厂   10、新余市渝水区文教用品厂   11、新钢一技校实习工厂   12、新钢职大实习工厂   13、江新总厂中兴公司 萍乡市:   14、萍乡市湘东中学实习工厂   15、萍乡市芦溪中学印刷厂   16、萍乡市教育服装厂 鹰潭市:   17、余江县校服厂 宜春地区:   18、丰城教育印刷厂 景德镇市:   19、景德镇市慧遏制衣厂 吉安地区:   20、泰和县实验小学印刷厂 赣州地区:   21、瑞金市第三中学服装厂   22、赣州市教育印刷厂 上饶地区:   23、婺源县教育印刷厂   24、玉山县教学用品厂 抚州地区:   乐安县教育印刷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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