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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292号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赣国税发[1998]29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规定,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税后有关税收问题 明确如下:   一、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问题。对南昌铁路局范围内调拨和对路外销 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除外)。如销售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铁路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征税问题。南昌铁路局范围内调拨废旧物资免征 增值税,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按照铁路系统回收废旧物资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对南昌铁路局南昌材料供应段、鹰潭、新余铁路废旧物资回收站回收废钢铁及其他废 旧物资,按铁路内部结算价10%计算进项税额扣税(铁路内部结算价不得高于对外 销售价),南昌铁路局其他单位收购废旧物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期初存货进项税如何抵扣问题。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铁路工 附业单位,按下列公式分离期初进项税金。   期初进项税金=企业1996年5月底存货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1996 年7至12月征税销售收入÷1997年12月全部销售收入)   计算分离的期初进项税金,一般应在1999年底以前分期抵扣完毕。   四、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南昌铁路局工附业单位从运营单 位或其他购入货物,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其他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进项凭证抵 扣税额。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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