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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1]212号颁布时间:2001-06-20

     2001年6月20日 赣国税函[2001]21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1]366号)称: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 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 不足的部分,经省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 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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