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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03]7号颁布时间:2003-04-28

     2003年4月28日 赣府发[200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是跟踪和消化世界最新科技成果的重要窗口,是实现科技 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为加强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和发 展,大力开发海内外留学人员资源,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赣创业,促进高新技术的发 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是指:   (一)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 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 果后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公派出国留学并取得了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人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并为我省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   (一)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独资企业;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经济 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中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25%以上;   (三)留学人员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作价人股创办企业,作价金额 超过注册资本15%以上的;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的。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创业园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实施科 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中介服务及经济贸易活动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创业园领导小组是创业园的领导、 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创业园的发展规划,处理创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   (二)负责对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审定;   (三)创业园的政策制定;   (四)创业园的管理与指导;   (五)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六)负责申报项目和资金;   (七)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创业园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 服务体系   第七条 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南昌高新开发区内。创业园内的服务机构应 为留学人员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 讯等系列服务,同时也可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 省、市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同心协力,支持创业园的建设和发展,为吸引留学人员 来赣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连续三年每年筹集不少于200万元专项资金, 用于重点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延续、衔接和开发。凡经批准进入创业园的 留学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技术领办、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资助经费。如果落户项目为国 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则资助经费可达20-50万元。   第九条 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直接向以下各有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企业项目资 助:   (一)向省人事厅申报国家人事部的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二)向省科技厅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三)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报江西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十条 凡经批准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享受省、市及高新区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证直接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最低 注册资本1万美元。可持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证直接注册为内资企业,注册资金在 50万元以内的企业,首期缴纳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剩余注册资本金按公 司章程规定在两年内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 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内资企业: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 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 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4.盈利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国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 (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列支外,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 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 品,按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1.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业园留学人员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末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 率征得企业所得税。   3.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 零部件和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原材料,免征增值税。   4.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在投资总额和经批准追加的投 资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三条 放宽留学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商务、技术考察的申请条件,对企业聘 用的外籍人员可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多次入境签证和相同期限的居留签证。   第五章 进驻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欲进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 相关的资格和项目资料,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创业园的企业 进行资格、项目的审核、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出,经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经有关部门审查后,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   (二)企业生产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企业分立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已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江西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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