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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0]192号颁布时间:2000-09-11

     赣国税发[2000]19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局印发的《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驻厂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赣国税发[1999]170号)同 时废止。 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税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重点税源企业实行税收驻企管理: (一)上年度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上年度应纳“两税”在500万元以上的酒类企业; (三)股份制上市公司; (四)地市国税局认为需要实行税收驻企管理,且报经省国税局备案同意的其他企 业。 上述年应纳“两税”在亿元以上的企业,可设税收驻企管理组(以下简称驻企组) 进行税收管理。 第三条 税收驻企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企人员)是企业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的征 管人员,应由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中级职称资格证书、且从事税收实际征管工作 3年以上的国税干部担任。设驻企组的,组长可选派副处级(或正科级)干部担任;不设 驻企组的,驻企人员可选派副科级干部担任。驻企人员应专岗专职,不得兼任。 上述人员的选派和调整,按现行国税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 理处备案。 第四条 驻企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税收政策。及时准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切实做到依法治税。 (二)税源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准确掌握生产、销售、资金、税收等动 向,做好税源分析和预测,帮助企业改善财务管理。 (三)纳税申报管理。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所得税税前 扣除项目等相关资料。 (四)发票管理。掌握并检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税款入库管理。核查并督促企业应缴税款及时入库,防止出现多征少征、错 库混库。 (六)日常检查和协助稽查。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专 项税务检查;协助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案件查处,负责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的监督执行。 (七)税收信息资料管理。整理归集企业有关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收收入台 账、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等资料,准确、及时地报送税收信息资料。 (八)纳税服务。及时向企业传达税收政策,解答企业提出的涉税问题,增强企业 依法纳税意识。 (九)其他涉税事项的管理。 第五条 对驻企人员的要求: (一)驻企人员在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时,涉及商业机密的,应做好保密工作。 (二)驻企人员向上级反映企业涉税情况,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三)驻企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在企业“吃、拿、卡、要、报”。 (四)驻企人员应自觉维护国税形象,文明执法,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六条 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经驻企人员签字后,由纳税大厅盖章,并按规定开具 税收缴款书,办理税款入库手续。企业需领用发票时,经驻企人员签字后,在纳税大 厅购买。 第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与重点税源企业加强沟通与协 调,为驻企人员提供必要的税收管理工作条件;要教育驻企人员自觉接受企业对依法 行政和廉洁从政的监督。 第八条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地市级国税局负责,省国税局 进行抽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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