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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0]116号颁布时间:2000-05-29

        赣国税发[2000]11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 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 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垡并统一归还。一些 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 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 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 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 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收征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 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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