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车船使用税 >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87)财税地字第019号颁布时间:1987-09-14

     1987年9月14日 (87)财税地字第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 “港作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地区征纳双方对“港 作船”、“工程船”的概念理解不一致,要求予以明确。现对“港作船”、“工程船” 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 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 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二、《暂行条例》中的“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 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 电焊船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解释办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