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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8]6号颁布时间:2008-01-17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的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仍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函》(厦地税函[2006]46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5

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8

旅馆业、餐饮业

12

娱乐业

20

美容美发业、沐浴业、洗染业

20

摄影业

15

信息、咨询服务业

12

中介代理业

15

租赁业

12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12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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