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5]64号颁布时间:2005-11-28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土地管理的新情况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盘活土地存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现行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作相应调整(见附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划分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等级 范 围 年税额
一级 厦门岛内(包括鼓浪屿)所有区域 6
二级 海沧区新阳工业区、石塘、马銮湾, 5
集美区集美街道、侨英街道、杏林街道、
杏滨街道,同安区大同街道、祥平街道,
翔安区新店镇
三级 岛外二级土地以外的其它区域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