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5]7号颁布时间:2005-02-22
2005年2月22日 厦地税函[2005]7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
根据《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22号),对照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
中介机构的条件,经市局审核并商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厦门中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电话:5803027,法定代表人:陈合,住址:厦门市金榜路63号凯旋
广场写字楼6楼)具备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条件。
市局重申,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单位及其人员,要严格遵守厦门市地税局
《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
付费的原则,严禁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中介机构要明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一旦发现中介机构违法
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涉税事项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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