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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3]45号颁布时间:2003-05-29

     2003年5月29日 厦国税函[2003]45号 各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全国 统一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为了指导企业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无疑点申报”规则   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采用“无疑点申报”规则,出口企业在相关单证和电子 信息齐全的情况下,将有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数据软盘,且经“审核 系统”预审核通过,才能进行正式退税申报。预审不通过的,要根据系统提示的疑点, 由退税机关发函核查或由出口企业补证,疑点全部排除,再作申报。因此,各企业要 注意做好单证的收集和单证审核工作,切实提高退税申报的质量,尽量避免发生撤单 修正现象,加快退税申报速度。   二、关于单证配比问题   出口企业在单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且正确的前提下,按配比原则和规定的顺序 (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出口发票——核销单——报关单)整理、装订 好退税单证资料,提交退税代理录入“申报系统”(自录企业除外)。各企业要注意 做好退税单证的配比、对应工作,申报退税应同一关联号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进多 出。对确实无法一一对应的,必须提供关联号明细序号对应的数量、金额的补充说明 材料。原手工填写的《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和《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不再填报,新系统能自动生成。   三、关于计量单位问题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购进货物和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原则上必须一致。进货 发票计量单位应尽可能与出口报关单第一计量单位保持一致,如进出计量单位不符的, 必须填写《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附件1),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四、关于换汇成本问题   根据国家总局的有关规定,新系统设定的美元换汇成本上下限为1:4—— 1:8.3之间。各企业出口退税配单应均衡、合理,每笔出口业务的换汇成本高于 或低于标准的,均应填写《出口货物换汇成本计算表》(附件2),说明换汇成本异 常的原因,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五、关于退税单证装订问题   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整理、装订退税单证资料,单证资料要求整洁、整 齐,便于翻阅和审核。根据单证装订上存在的问题,对退税单证装订作出统一规范: 单证左起1cm处为装订线,装订应美观、结实。对不符合规范的,将予退回重订。 同时在单证右上角应注明企业内部编码,内部编码为换证后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后四位 数。   六、关于出口退税单证编码问题   为了适应新系统的要求,出口退税单证编码规则应作相应调整,具体为:单证编 码为7位码,第1位代表当年申报当年应退或跨年申报上年结转应退,用1、2分别 表示;第2-3位代表应退税款所属年度;第4-5位代表申报月份;第6-7位代 表月份申报册次。如企业2003年5月申报2003年应退税款3册,单证编码为 1030501-1030503;2003年5月申报2002年结转应退税款3 册,则单证编码为2020501-2020503。   七、关于出口退税相关证明开具问题   启用新系统后,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退关退货证明、补办关单、补 办核销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应先填写纸质申请表,由退税代理录入“申报系统”(自 录企业除外),生成申报数据软盘,凭申报软盘、纸质申请表及相关单证向退税机关 申请办理。退税机关将软盘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审核通过,予以开具;审核不通 过,退回企业重新调整并删除未通过的单证申报数据。   八、关于报关单电子数据问题   根据总局和海关部署的规定,2003年1月1起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企业必须在网上核查并准确地确认、提交报关单“证明联” 电子数据。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确认、提交的,将导致报关单查无电子数据,不能 申报出口退税。各企业务必引为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电子数据的确认、报送工 作。在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报关单查无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关单与电子数据内容不一 致的情形,要及时与出口地海关、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解决。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数据报送或数据报送操作失误,造成无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与 纸质报关单不符的,责任由企业自负。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启用后, 出口企业能随时了解、掌握本企业报关单电子信息情况,不需再到退税代理查询。报 关单电子数据的核查要求详见附件3。   九、关于增值税专用税票、核销单电子数据问题   出口企业发现专用税票、核销单查无电子数据或者电子数据有误,按以下原则处 理:   1.出口企业连续2个月查无专用税票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有误,从该专用税票 开具之月起3个月后,可将有问题的专用税票复印件提交退税代理,由退税代理集中 报送退税机关;退税机关按月录入专用税票核查系统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交由开票地 税务机关核查。各出口企业在取得专用税票时要加强审核,要特别注意专用税票批次 号码及企业海关代码的核对,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尽可能减少税 票无信息问题的产生。   2.出口企业在结汇核销的次月查无核销单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有误,可将有问 题的核销单复印件提交退税代理,由退税代理集中报送退税机关,退税机关按月发函 外汇管理局核查。 附件:1.《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略)    2.《出口货物换汇成本计算表》(略)    3.报关单电子数据核查要求及相关部门联系电话(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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