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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启用新号码段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3-11-03

     2003年11月3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 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 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和《关于 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 我局已对货物运输纳税人领购的货物运输发票进行了全面清理,从11月1日起,启 用货物运输发票新号码段如下:   厦门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代码:0163 号码:No 0041001   厦门市联运专用发票      代码:0164 号码:No 0064001   厦门市整车运输专用发票    代码:0165 号码:No 0520001   厦门市道路运输零担专用发票  代码:0176 号码:No 0078001   厦门市交通运输运杂费专用发票 代码:0206 号码:No 0001001   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代码:0214 号码:No 0000001   厦门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发票   代码:4095 号码:No 0001867   厦门翔鹭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代码:4433 号码:No 0002701   从11月1日起货物运输纳税人开具的、托运单位取得的我市货物运输发票必须 在规定的新起始号码段以上,否则托运单位所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将不予列支成本和 做为增值税抵扣的凭证;开票的货物运输纳税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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