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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费征缴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3]84号颁布时间:2003-06-30

     2003年6月30日 厦地税发[2003]8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 费征缴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地税发[2003]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市局征管处要通过征管系统从技术监督局调取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料,对比征管系统里的登记信息,在全市征管系统中进 行税务登记办证情况清查。对于没有办理登记的名单,由征管处分配到各局,各局应 派专人做好督促催办登记工作,将其纳入正常的征管范围。各局应定期将税务登记催 办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征管处。对于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依《征管法》给予相应 的处罚。   二、加强日常申报征收管理   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局应对管征 情况展开一次检查,检查其户管资料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报送相关 资料,纳税人状态是否正常。资料不全的,应通知其补足资料;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 税的,要督促其前来申报纳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发票管理   管理员要了解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 活动情况,按省局工作意见中有关发票使用事项的规定进行清查,对于违规使用和错 误使用发票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加强发票的领、用、存 等管理工作。   四、加强单位公房出租管理   目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房出租在申报纳税方面存在较大的 漏洞。各局应以本次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清查为契机,充 分利用房产情况登记资料,全面了解各单位的房产及其使用状况,对于存在公房出租 而未申报纳税的单位应责令整改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理,使管理逐步走上正轨。   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加强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涉及 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基层单位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当 地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的联系与 协作,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共同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 费征缴管理工作的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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