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入帐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计税价格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5-24
1999年5月24日 厦地税政三[1999]1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随着我市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经营用房翻建、改造数量急剧增加。为适应经济形
势发展的需要,加强房产税征管,经研究决定调整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入帐且无
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的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厦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营业用但未人帐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一律
按下表计征房产税。
建 筑 每 平 方 米
种 类 建 筑 面 积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纳房产税
计 税 价 格
一 个 月 一 季 度 半 年 全 年
税 率 税 额 税 率 税 额 税 率 税 额 税 率 税 额
高 层 1884 0.1% 1.88 0.3% 5.65 0.6% 11.30 1.2% 22.60
框 架 970 0.1% 0.97 0.3% 2.91 0.6% 5.82 1.2% 11.64
砖 混 875 0.1% 0.88 0.3% 2.64 0.6% 5.28 1.2% 10.56
砖 木 809 0.1% 0.81 0.3% 2.43 0.6% 4.86 1.2% 9.72
其 他 600 0.1% 0.6 0.3% 1.80 0.6% 3.60 1.2% 7.20
计税价格=房产造价*75%
2、同安、集美、杏林、海沧按上述标准可白行调减10%—30%,确定后应报市局备
案。
3、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税务局厦税政三[1993]20号文即行废
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