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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2000]33号颁布时间:2000-12-05

     2000年12月5日 厦地税政二[2000]33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 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中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的税收扶持政策摘转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 从今年开始,连续五年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 以重点扶持。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较大。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 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销售额:东部地区 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 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二)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 用等级在A级以上(创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带动能力强。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 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原料生产基地。  (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 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 居前列,并且比较稳定。   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纳入重点龙头 企业加以扶持: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 产品或绿色食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科技部认定的科技示范 企业。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 的特色产业。   按上述标准由有关部门认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另行发布。 二、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率 [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 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时间、审批权限,按各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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