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公告
颁布时间:1999-06-22
1999年6月22日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从7月1日至10月31日,对所有纳税
人(含外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1999年7月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所有纳税人;
2.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为方便纳税人,国税和地税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方式,
并按照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的第十五位数,将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如下:
三、换发税务证的地点纳税人按其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和类别,到下列地点办
理换证手续:
四、换证程序
1.纳税人要按本公告规定的期限持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到指定地点领取国、地税
务局登记表;
2.登记表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携带相关资料,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报送换
证资料,经税务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缴纳工本费,领取办证回执单。
1.自受理之日起满15日后(如遇节假日顺延),持办证回执单,工本费收据、
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办证柜台领土完整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纳税人根据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外国企业、个体户等不同登记对象的要求,报送相
关资料。
二、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的,原税务登记证即宣告无效,
或纳税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的期限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税务部门除依照《税收征管
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停止向其出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到税务
部门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