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到柜台开票计征税款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9-22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我局曾于l998年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 税的问题作了明确。鉴于目前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到我局柜台代开发票现象日益 增多,为公平税负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对柜台代开发票计征税款仍比 照原规定执行,即营业税按代理业税目,税率为5%;个人所得税按带征率8%征收,计 税依据为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对当月收入 未达到800元的营销员(非雇员)只征收5%营业税,暂不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对其他涉及我局有单项规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而需要到柜台代开发票的,也按单 项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