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2000]14号颁布时间:2000-07-06

     2000年7月6日 厦地税政一[2000]14号 集美区地税局: 福建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在集美承接工程,来文要求明确建筑业纳税地点。 根据《关于“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4]001号) 规定,该公司在岛外承接工程应缴营业税应当到机构所在地即向直征局缴纳。请你局 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