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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1998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2-26

     1998年2月26日    现将我市开征1998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类机动车船及非机动船的使用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或使用人(承租 人),必须于1998年4月30日前携带车辆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1997年度纳(免) 税标志或缴款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下列地点办理1998年度纳 (免)税手续并领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免)税标志。   (一)开元、思明、湖里、鼓浪屿区纳税人,视车船不同类别到相关征收机关申办 纳(免)税手续。   l.汽车到其缴纳养路费所在地办理,(在槟榔征费站缴纳养路费的到金鸡亭稽征 所办理);   2.摩托车到金鸡亭公路稽征所办理;   3.农用车及拖拉机到乌石埔公路稽征所办理;   4.各类船舶到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稽征科(鹭江道第五码头)办理。   免税车船的申报人应先行到市地税局税政三处(禾祥西路200号七楼)审批方可办 理,免税审批时间为每周一、二、三上午。   (二)集美区纳税人,汽车到养路费集美稽征所办理,其他车辆到集美交警大队办 理,船舶到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稽征科办理,免税车船到集美地方税务局税政科办理。   (三)杏林区纳税人,机动车辆到杏林交警大队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到杏林地方税 务局外税科办理),船舶到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稽征科办理:免税车船到杏林地方税务 局税政科办理。   (四)同安区纳税人,机动车辆纳(免)税到所在地的地税所(分局、科)办理,船舶 到同安港航管理站(环城中路交通局内)办理。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期过后,如有新购置、建造的车船以及原有车船发生 停用、复用、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用途变化等情况,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发生之日 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上述征收单位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三、各类车船纳(免)税标志,应贴在车船醒目处。摩托车纳(免)税标志,应随车 携带,以便检查。   四、同一单位的车船应集中统一办理纳(免)税手续。凡逾期申报者,除追补税 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于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可处于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不中报缴纳一经查实,按偷税论处。   五、末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脱手续的车船,养路费征收部不予核发养路 费凭证,水运管理部门对船舶营运证不予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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