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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2-13

     1998年2月13日 厦地税政二[1998]8号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宇[1997]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 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具体规定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参 见附件)。 今后市政府有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为<<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07号文) 中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 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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