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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拆迁工程处等3个单位拆迁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厦地说政一[1997]19号颁布时间:1997-12-06

     1997年12月6日 厦地说政一[1997]19号   一、对拆迁单位从事拆迁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允许扣除其代收代付给被拆迁人 的拆迁补偿费川饲才安置补助费、溅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城市从业人员生活补贴 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拆迁单位将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等拆迁工程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 他建筑单位施工的,应负责 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若拆迁工程作业价款采取以料 抵1方式结算的,其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例,税依据由县(中、区)地方税务局按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   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实行产权置换,以房换房方式的,其以产权。调换取得 的收入,应依销售不动产税目计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化等的部分, 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由县(中)地方税务局按照安置房价格核定征收营业 税;对超面积部分应依中场价或实际取得的收入讨,算证收营业税。   四、被拆迁人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有"夫规定取得拆迁补偿收入,包括现金补偿和 实物补偿,不征营业税。   五、其他拆迁单位从事拆迁业务营业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从1997年:月1日起。另对安置房的证税问题仍按我局厦地税政一 [1995]002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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