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8]19号颁布时间:1998-08-21
1998年8月21日 厦地税政二[1998]19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
[1998]综0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的计算起始年限,是指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
二、对原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期限未满的,可继续执行到减免税
期满为止。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仍按我局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 厦府[1998]综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科技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原
则同意,并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
步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加大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
扶持力度,实现把厦门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作若干规定如下: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按《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继续增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逐年扩大科技三项经费规模,到2000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
出的2%。在安排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时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二、组建高新技术产业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担保和股权
投资。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四、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
上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实并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财
政部门给企业返还企业当年所上缴的所得税的30%。
五、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
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财政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由财政
部门返还所征收的三年的所得税。
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
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
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
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
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
还。
八、第六、七条所规定的返还增值税的优惠不得重复计算。企业同时符合几项返
还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九、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其中对集成电路、
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等四种产品提取比例可达到l0%。所提取的技术开发
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
完毕。
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
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行分红或者退股的,按分红或者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
所得税。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对生产和科
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市土地
管理部门批准,免收土地使用费。
十三、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科学技术人员,在调干调
工、毕业生分配、人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三年以上,具有
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骨干,由企业申请,人事、劳动部门审查合格后给予入户指标。
十四、简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业务出国、出境审批手续。
十五、国家税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相应给以调整。
十六、本规定适用于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规定由市科学
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1998年9月l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
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