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30日 闽税政三[1992]37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省辖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2]14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
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的摩托车、拖拉机、应征税的非机动车辆和各种船
舶仍按我省原来规定的标志式样制作和粘贴征、免税标志。
二、全国统一规定的完税标志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应把本地区范围内(转发的
通知中规定不粘贴全国统一完税标志的机动车辆除外)的机动车辆划分为征税和免税
二部份,并于十一月十日前将应税车辆数和免税车辆数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以便尽
快确定全省的印制量。
以上通知,请知照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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