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27日 闽税政三[1992]36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抄件称:“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
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
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
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
关规定照章纳税。”以上规定,我省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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