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2]36号颁布时间:1992-10-27

     1992年10月27日 闽税政三[1992]36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440号《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抄件称:“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 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 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 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 关规定照章纳税。”以上规定,我省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