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10日 闽税政三[1993]19号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局以国税函发[1993]705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
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抄件)称: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我
局[88]国税地字030号、[91]国税发155号文件的规定,人民银行各级
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限的贷款不属于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借据
应缴纳印花税。
对上述贷款中的日拆性贷款(在此专指二十天内贷款),由于其期限短,利息低,
并且贷放和使用均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我们意见,对此类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
暂免征收印花税。请知照。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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