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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有关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1]22号颁布时间:1991-06-15

       1991年6月15日 闽税政三[1991]22号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市税务局,省局直征所: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1]综77号关于对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我 省福州等六个省辖市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从一九九一年度起开征。有关具体政策问题 明确如下:   一、凡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六个省辖市(不含所辖县、市) 拥有并且使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应在 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征单位申报办征、免税手续。   二、下列自行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公有的自行车;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指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公有的自行车;   3、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 公园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公有的自行车;   4、残疾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   5、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自行车。   三、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按年计征。当年连续使用不满六个月(含六个月)的免征; 超过六个月的,按全年征税。停用的自行车应向当地税税机关申报办理停用手续。   自行车因过户、停用、遗失等原因,当年已征税款,不予退税。   四、代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对代征中使用的纳税凭证、自行车征、免税 标志等应专人保管,注意安全。所代征的税款,要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结报。 具体事项,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五、为加强征收管理,对申报办理征、免税手续的自行车,按辆发给纳税凭证及 征、免税标志。纳税凭证应粘贴在有关证件(如可与当地交管部门联系,在自行车行 驶证上增加页数粘贴纳税凭证,也可单独制作附发,并收工本费)上,与征、免税标 志一并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六、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具体征收时间和开展专项纳税检查工作,由各市税务局确 定。   七、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八、纳税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征、免税标志由省局规定式样和颜色,各地自行 印制,收工本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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