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30日 闽税政三[1996]39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853号《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
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抄件称: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
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
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它用地,应予征税。
希知照。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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