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月11日 闽税政三[1991]4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20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
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称“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
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一九九O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
已满。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
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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