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5日 闽税政三字[1989]1150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
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三条对监狱的用地征免土地
使用税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
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监狱的管教或生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监狱内部的生产经营
用地,在一九九一年底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附件: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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