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21日 闽税政三字[1988]452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接税务总局[88]财税征字第012号《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
定的通知》略称“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税
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往的车辆不再查补税款”。“凡对外省
市车船补征的车船使用税和罚款一律应退还纳税人,对无法退还的税款和罚款应上缴
中央金库”。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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