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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字[1988]404号颁布时间:1988-06-04

       1988年6月4日 闽税政三字[1988]404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近接一些县市反映有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政策问题,经研究重新明确如下:   一、学校办的工厂、招待所等的房产和车船,如专为本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 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地点,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为房产 的所在地;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仍按省局[87]闽税政三字第41号和第354 号文通知的规定办理。   三、营业性的非机动车辆,包括各种辅助车辆(如人力或畜力驾驶的车辆、自行 车等),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车辆,如仅在本单位场地范围内使用,未享受公共道路等利 益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如果该单位的场地在二处以上,使用的车辆要通过公共道 路的,仍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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