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3月31日 闽税政三字[1987]370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为了便于各地车船使用税纳税检查工作〔特别是出省行驶(航)车船的纳税检查
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税务部局
[87]财税征字第003号文件精神,结
合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在原实行挂贴“税”、“免”标志的基础上,决定对缴纳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建立《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记
录卡》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统一制发,格式、尺寸等图样如图一、二,白底黑字,纸
质仿名片。基层税务机关应视《记录卡》同完税证管理,与完税证同时填发并加盖征
收税务机关公章,每年换一次,不收工本费。《记录卡》由车船使用人保存,并随车
船同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由于我省车船使用税已陆续开征,《记录卡》的具体执
行日期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但最迟应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补发实行。营业用
非机动车是否实行《记录卡》制度,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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