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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 

闽税政三字[1987]370号颁布时间:1987-03-31

       1987年3月31日 闽税政三字[1987]370号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为了便于各地车船使用税纳税检查工作〔特别是出省行驶(航)车船的纳税检查 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税务部局[87]财税征字第003号文件精神,结 合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在原实行挂贴“税”、“免”标志的基础上,决定对缴纳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建立《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记 录卡》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统一制发,格式、尺寸等图样如图一、二,白底黑字,纸 质仿名片。基层税务机关应视《记录卡》同完税证管理,与完税证同时填发并加盖征 收税务机关公章,每年换一次,不收工本费。《记录卡》由车船使用人保存,并随车 船同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由于我省车船使用税已陆续开征,《记录卡》的具体执 行日期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但最迟应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补发实行。营业用 非机动车是否实行《记录卡》制度,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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