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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外企业丢失被盗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函件的函

闽国税函[2005]9号颁布时间:2005-01-10

     2005年1月10日 闽国税函[2005]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深圳、海南等省市有关企业丢失被盗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16份函件 转发给你们,请对所辖企业取得上述省市相关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失控发票 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不予抵扣。 附件:关于企业走逃带走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函(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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