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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8号颁布时间:2005-01-10

     2005年1月10日 闽国税函[2005]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4]13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失控发票采集运行情况, 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省(不含厦门)2003年7月1日-2004年12月8日共采集1590份 失控发票,涉及企业123户。其中:泉州、福州两地采集的失控发票份数较多,泉 州、福州、宁德、龙岩等地失控发票所涉及的企业占本地一般纳税人比例较高(详见 附件《福建省增值税失控发票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3年7月1日-2004 年12月8日分市数据统计表》)。从总局国税函[2004]1380号通报情况 看,我省2004年1-11月失控发票及所涉及企业比2003年7-12月有所下 降,与其他省市相比,我省总体采集运行情况良好。但对日常管理中仍出现企业走逃、 金税卡丢失被盗等造成失控发票增多现象也不能忽视,各地要引起足够重视,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失控发票数据采集管理   失控发票采集是否及时、准确,快速反应系统是否畅通和正常运行,不仅直接影 响到稽核系统数据的运行质量,而且还将影响到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为此,各 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23号和国税函 [2004]1380号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失控企业和失控发票的管理,认真做 好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失控发票认证、双向比对等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限 将“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同时,要严格失控 发票快速反应系统操作规范,按规定要求做好失控发票数据采集、上传、接收等运行 情况的检查工作,确保失控发票数据及时、准确采集,保障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正 常运行。   各地信息中心每次数据传输次日,应检查MQ日志,以确认数据传输的成功,并 设置记录本手工进行记录,以备检查。 附件:《福建省增值税失控发票与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2003年7月1日-2004 年12月8日分市数据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情况的通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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