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药材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72号颁布时间:2004-12-29
2004年12月29日 闽地税函[2004]27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省药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4年在60
万元额度内向下属新药经营部收取总机构管理费。新药经营部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
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
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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