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乡镇企业总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91号颁布时间:2004-12-30
2004年12月30日 闽地税函[2004]29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乡镇企业联合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4
年度在30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4
万元;省乡镇企业纺织工业公司5万元;省花卉盆景公司6万元;省乡镇房地产开发
公司15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
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
的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