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1日 闽地税函[2004]267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
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59号)(以下简称59号电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59号电报第一条(二)和第二条的规定,各级地税机关货运业务发票
审核检查的范围,为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的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货
运业发票。
省局信息处已将总局分发的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底我省货运
业发票的异常信息,于2004年11月16日下载、分发各设区市局,请各设区市
局信息部门将此数据及时分发各地。2004年度异常货运发票审核检查工作于
2005年1月底前完成。
二、各设区市局应在2005年2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将
2004年度的货运发票审核的情况及《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货
运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上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各县、市、区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在开展异常货运发票专项审核检查中,
对审核检查结果分三种类型处理:1、属于技术性错误的,应予以修改,修改后按总
局59号电报第四(二)规定处理;2、涉嫌偷逃税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稽查
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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