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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潭县盐场减免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闽财税[2004]71号颁布时间:2004-12-17

     2004年12月17日 闽财税[2004]7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平潭县盐场今年9月遭受多场暴雨袭击,损失惨重,给盐场正常生产带来极 大困难的实际,为扶持受灾企业恢复正常生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问 题的通知》(闽政[1995]综70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同意减免平潭县盐 场2004年度应征的盐资源税,减免金额控制在35万元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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