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62号颁布时间:2004-12-20
2004年12月20日 闽地税函[2004]26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自2002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来,各级地税
部门基本能认真执行《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闽地税发[2002]64号)精神,工本费收入能按规定及时入库,支出实
行专项核算,但由于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对文件规定的支出范围理解不一,部分单位工
本费支出只简单列支发票印刷和税务登记证制作费用,导致工本费支出会计核算不能
真实反映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避免专项支出挤占正常经费,现对税务登记
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内容予以进一步细化,请各地切实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含税务登记证框、副本皮和内芯,下同)工本费支出科目核算
内容明确如下:
1、制作成本包括税务登记的制作费用和为受理税务登记证而印制供纳税人填写
的各种表格的印制费;2、运输项目包括发放或者领用税务登记证过程中发生的运费
(或者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和押运人员的差旅费;3、仓储保管项目包括仓库
租金、保管税务登记证的仓库而配备灭火器、防盗门、防盗网、警报器,购置防虫器
或者防虫药的费用;4、宣传项目包括税务登记证年检和换证召开的由纳税人参加的
布置会议、印制广告和须知的费用以及为税务登记证年检和换证而在各种媒体作的通
知、公告、提示的宣传费用;5、其他有关费用包括税务登记证年检章刻制费用、收
费许可证年审费用、旧的税务登记证的清理费用。
二、发票工本费支出科目核算内容明确如下:
1、制作成本包括发票印刷费用以及此业务相关的各类冠有“发票”两字的表、
簿、书、册、单、章的印制和刻制费用;2、运输项目包括发放或者领用发票过程中
发生的运费(或者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和押运人员的差旅费,运输发票专用车
的维修费和养路费。没有运输发票专用车的,又确实发生发票发放或者领用的其他运
输费用可以采取从严分摊的办法分摊后列支;3、仓储保管项目包括仓库租金、为保
管发票的仓库而配备灭火器、防盗门、防盗防鼠网、警报器和购置防虫器或者防虫药
的费用,购置防霉用的吸湿机器、木架垫子、温湿度计和捕鼠器的费用;4、宣传项
目包括为发票换版而在各种媒体作的通知、公告、提示的宣传费用以及为发票换版而
召开的纳税人参加的布置会议、印制广告和须知的费用;5、其他有关费用包括召集
纳税人培训新票开具使用知识的费用,为加强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缴销、核销、
销毁而召开座谈会和实施管理的费用,收费许可证年审的费用,发票管理制度在仓库
上墙牌子制作费用和其他费用。
请各级地税部门按此通知要求全面自查2004年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支出
情况并按细化内容予以调整。2004年会计决算报表务必真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的
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实际支出,不得超范围多列支出,也不得因拨入工本费不足
而挂账处理,当年税务工本费有结余的应专项结转下年使用,结余为负数的也应全额
体现,省局将根据决算报表反映的工本费实际支出与各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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