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6日 闽国税发[2004]26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中国人民银行各设区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国
税发明电[2004]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各级国库应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中独立设置“xx县(市、区)
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机关(原则上一个县市只设立一个征收
机关,一级多库的市区允许设置若干个对帐单位,征收机关性质归属国税部门),并
做好税款的缴库及对帐工作。
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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