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福建南纸股份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优惠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252号颁布时间:2004-11-30
2004年11月30日 闽地税函[2004]252号
福州、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对福建南纸股份有限
公司等3户企业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通知如下:
一、核准同意福建南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优惠,免征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6644807.74元。
二、核准同意福建省闽侯新光综合加工厂2002年度按“监狱劳教企业”享受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税额605714.65元。
三、核准同意福建省龙岩市建材装备总公司2003年度按“民政福利企业”享
受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税额2201129.44元。该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若有存在与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
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的价款、费用情况的(包括使用福建麒麟股份有限
公司的设备、场地租赁费、熟料销售价格差等等),主管地税局通过调查取证后应按
税收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并相应在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
企业所得税。
(3)